事例|企业违背广告法中不得运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榜首流”等宣扬用语规则处分案
来源:新莆京官方app平台下载入口唯一 发布时间:2025-08-10 01:43:57
经查明,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,将自行设计制造印有“中式面馆榜首品牌”的广告牌放置于各直营门店(分公司)入口处,用于产品展现及对外宣扬。2025年1月6日,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告发对当事人直营分公司“**捞面”张杨北路店现场执法检查时,查见上述广告牌摆放在该门店店堂入口处。案发后,当事人当即对上述广告牌进行调换,至2025年1月20日,一切直营门店均完结整改。
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三项“广告不得有以下景象:(三)运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榜首流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”的规则。应当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榜首项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中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撤消营业执照,由广告检查机关撤消广告检查同意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检查请求;对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撤消营业执照:(一)发布有本法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则的制止景象的广告的”的规则进行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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